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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司法鉴定的常见法律问题

时间:2024-06-11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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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普及法律通识,上海一中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法通识》栏目,以法院人专业的视角梳理、解答日常生活中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

  鉴定意见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类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应用广泛,在解决专门性问题,帮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上有显著作用。本文梳理了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相关法律知识,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01何为司法鉴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判断和评定的活动。民事诉讼司法鉴定的委托人须为人民法院,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行为不属于司法鉴定。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

 

02司法鉴定的主要类别

 

司法鉴定主要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司法鉴定包括人身伤害情况的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印章或个人签字的笔迹鉴定、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录音录像认定同一的鉴定等。

 

【法律索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第17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03如何启动司法鉴定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鉴定的事项系可以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系可以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查明的事实,或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不予准许。

 

对于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法律适用问题、测谎及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也不予委托鉴定。

 

当事人如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某专业性问题存在鉴定必要的,应当委托鉴定。依职权委托鉴定的情形主要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如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对查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医学专业问题,人民法院将委托鉴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

 

04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规定在举证期限内。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人们认为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还应该考虑具体案情、不申请鉴定的理由、判决的社会效果等多重因素,故后续法律条文对期限设定有所放松。2019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修改为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而非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实践中,当事人一般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鉴定申请,有特殊情况可以在庭前会议、被告答辩阶段、举证质证阶段、法庭发问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提出鉴定申请。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法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

 

05谁支付鉴定费用

 

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会按规定收取鉴定费。一般情况下,鉴定程序启动后,通常由申请鉴定的一方预交鉴定费。当事人不预交鉴定费的,视为其放弃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如果当事人拒不同意预交鉴定费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对于鉴定费,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令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或由各方当事人按一定比例分担。

 

【法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

 

06如何选择鉴定机构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鉴定人。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4条、第20

 

07鉴定材料是否需要质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人民法院作为委托人,须组织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以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亦规定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可见,民事诉讼中鉴定材料需经质证。

 

要求鉴定材料经质证并不等同于当事人均无异议的材料才可移送鉴定。实践中,经质证后,如一方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先委托鉴定机构就异议部分单独作出意见或分别表述鉴定意见,后对异议部分作出认定。

 

鉴定材料未经质证的鉴定意见有时候可以通过嗣后补充质证的方法予以弥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4条规定,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08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该怎么办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实务中,当事人可以在庭审质证时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但鉴于实践中当事人不满鉴定意见结论的情形较为普遍,且不满的原因并非基于科学维度,故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和鉴定人以书面回复的惯有做法。书面回复仍无法解决争议的,人民法院可再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若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或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1

 

09鉴定人能否拒绝出庭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9条、第80条、第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

 

10鉴定人是否需要回避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0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申请鉴定人回避,在鉴定意见作出之前可以由鉴定人自行向鉴定机构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经审查认为回避理由成立的,由人民法院向鉴定人所属的鉴定机构提出。鉴定人的回避,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回避理由在鉴定意见作出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7条、第49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0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25

 

11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的鉴定效力如何

 

实践中,常出现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自行就某些专业性问题委托鉴定,并以单方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作为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情形。对于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及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性质,通说观点认为,当事人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但该种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范畴,该情形下专业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可以准用私文书证之规定。

 

对于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所形成的书面意见,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受托机构的资格资质、意见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意见形成过程的合规性合理性、结论性意见是否符合逻辑和科学、意见与案件其他证据有无矛盾等方面。经审查,意见符合证据三性的,可以被采纳。

 

对方当事人如对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所形成的意见有异议的,只有其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或者理由反驳意见结论,证明受托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形成意见的程序严重违法、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并申请启动司法鉴定,人民法院才予以准许。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



文:李悦歌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