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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临时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有关事项的复函

时间:2017-12-04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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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临时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有关事项的请示》(甬土资〔2017〕91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2016年12月,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16〕31号),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以及近期国土资源部有关政策文件,没有对重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在国家相关政策未作出新的明确规定前,原则上仍可执行《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但临时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要组织选址论证,未通过论证的,不得临时使用。并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落实土地复垦措施,期满复垦到位,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1月21日


附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临时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有关事项的复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