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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 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浦政规[2017]3号)

时间:2017-06-06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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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规〔2017〕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6


《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15〕15号)、《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浦政规〔2017〕2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一建设两种。具体实施范围如下:


(一)货币补偿的实施范围


浦口区内均可实行货币补偿。


(二)统一建设的实施范围


用地位于桥林街道、汤泉街道、星甸街道、永宁街道行政区范围内,被征收人仍可从事农业生产,又无征收安置房供应的征收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实行统一建设。非住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


(三)补偿款项


住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或统一建设的,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6项:


1.征收补偿款;


2.装修补偿款;


3.搬家费、过渡费;


4.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拆移补偿费;


5.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


6.提前搬家奖励费。


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款包括:


①原房补偿款;


②购房补偿款;


③区位补偿款。


实行统一建设的,征收补偿款包括:


①原房补偿款;


②建房补助款。


非住宅房屋征收,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7项:


1.征收补偿款;


2.装修补偿费;


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拆移补偿费;


4.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


5.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


6.停业补偿费;


7.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


(四)费用支付


住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购房款由征(用)地单位、出资单位直接支付到征收安置房建设方,作为被征收人的购房款,实行专户管理;其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用由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收人。


住宅房屋征收实行统一建设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购房款由实施单位直接支付到统一建设专门账户,作为建房费用,不支付给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用由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收人。公用设施配套费和可能发生的办理农转用手续等费用,由征(用)地单位支付到统一建设专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按前述规定将被征收人购房款直接支付到征收安置房建设方的,其利息归被征收人,在征收安置房交房时由征收安置房建设方与其结算。计息期限自补偿安置协议签署并腾房后或法院司法强制执行之日起,至征收安置房交付被征收人之日止一次性支付,计息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安置房有关事项


(五)征收安置房价格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区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区房产管理部门、区国土分局和区拆管中心,适时制定征收安置房的基准价格。具体征收项目补偿前,由实施单位公告供应该项目所在片区的征收安置房的基准价格。具体征收安置房项目,建设前公告的基准价格与建成后区物价管理部门据实核定的实际价格有差额的,由征(用)地单位负责补足。


征收安置房楼层、朝向等价格差异,由区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区房产管理部门、区国土分局和区拆管中心在制定征收安置房的基准价格时,根据区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一并制定和公布。


(六)征收安置房资金管理和平衡


征收安置房建设方设立征收安置房专门账户,原则上按项目进行资金的专户管理,实现建设和销售资金的基本平衡。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超面积申购安置房的购房款,应当纳入区征收安置房专门账户,专项用于征收安置房建设资金平衡。


征收地案概算审定报告提交后的7日内,征(用)地单位将征收补偿款中的购房款直接支付给征收安置房建设方,由征收安置房建设方专款专用。


(七)过渡费原则上由征(用)地单位支付,下列情形除外


1.属于征收安置房建设供应超过时限的,产生的超期过渡费用,由安置房建设单位负责承担;


2.属于安置房交付实施单位后,由于安置房分配工作推迟,产生的超期过渡费用,由实施单位负责承担。


(八)征收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


征收安置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区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区征收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街(场、度假区),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征收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征收安置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区征地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三、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调查


(九)调查条件、主体、范围


征地公告后,实施单位应持征(用)地批准文件,在签订《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事务办理协议》前,对征(用)地范围内各类房屋情况进行征收调查登记,依据《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测算有关费用。测绘、审计应同时参与调查。


征收调查内容主要为所涉房屋及相关情况:


1.住宅房屋的合法凭证及户籍基本情况、建筑面积及房屋性质的调查明细表;


2.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性质的调查明细表;


3.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调查明细表;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十)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征(用)地范围内所涉合法房屋,被征收人均有权进行征收登记,并依据《办法》和本细则规定获得征收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实施单位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阻挠征收调查登记,拒不提供有效权证,隐匿有效权证,造成调查登记不实、费用测算误差、补偿金额漏项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一)房屋面积认定补偿标准


实有房屋按有效认定程序确认的面积,按照《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规定给予补偿。


四、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装修综合补偿


(十二)装修综合补偿范围


装修综合补偿是指对被征收人房屋的装修装饰部分进行补偿的行为。房屋装修综合补偿以被征收房屋


已取得合法权证记载的实有建筑面积或经有效认定程序确认合法的实有房屋建筑面积作为房屋装修综合补


偿面积。突击、恶意装修装饰一律不予补偿。


(十三)装修综合补偿标准


住宅房屋经调查登记测算,实行装修综合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900元/平方米。


五、征收费用审核


(十四)征收费用审核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施单位应对征收总费用进行测算,并在征求征(用)地的单位意见后,报区拆管中心审核,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实施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住宅房屋的合法凭证及户籍基本情况、建筑面积及房屋性质的调查明细表,及对该部分补偿费用的测算表;


2.非住宅房屋建筑宗数、性质的调查明细表,及对该部分补偿费用的测算表;


3.企业中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调查明细表,及对该部分补偿费用的测算表;


4.征收工作经费、征收奖励费用、征收包干服务费用;


5.处理征收中不可预见事务的费用;


6.出具审核意见书。


六、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事务办理协议


(十五)征收费用结算方式


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涉及房屋补偿总费用进行测算。征收费用结算方式,原则上采用征收费用据实结算方式,特殊情况可酌情采用征收费用总额包干方式。


(十六)征收事务办理责任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前,实施单位应与征(用)地单位、保障房建设等有关单位签订《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事务办理协议》,该协议应当明确由实施单位承担依法征收、补偿安置、成本控制、征收稳定、按期征收、档案管理、拆除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等责任。


(十七)征收包干服务费用


实施单位的征收包干服务费用,由征(用)地单位按市物价管理部门、市国土管理部门制定的包干服务费相关规定的标准支付。


(十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事务办理协议格式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事务办理协议》格式由区拆管中心统一制定。


七、跨线房屋征收申请


(十九)跨线房屋征收申请


征收应当在经批准的征(用)地范围内实施,但是征(用)地范围外的房屋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割时,由实施单位、征(用)地单位协商一致后,书面报请区拆管中心,同意后予以实施。


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二十)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内容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实施单位应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包括房屋座落、征收面积、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等内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的,协议还应当包括征收安置房供应价格、基本套型、申购方法、申购套型、付款方式、差价及结算方式等内容。


实行统一建设的,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包括统一建设安置房的供应价格、费用结算、搬迁要求、违约责任、纠纷处理等内容。


(二十一)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份数


该协议一式四份,当事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两份一份用于被征收人向征收安置房管理部门申购征收安置房(实行统一建设的,用于备案),另一份由实施单位按项目报区拆管中心用于备案。


九、统一建设


(二十二)实施主体


符合本细则实施统一建设规定的,由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征收实施、补偿和安置房屋建设等事宜。


(二十三)征收实施


统一建设的征收实施程序和要求,包括征收费用测算和审核、《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事务办理协议》签订、征收申请、批准、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征收审计、征收报结等,按《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四)统一建设征收安置房的建设和供应


1.由实施单位根据相关建设程序要求,办理统一建设征收安置房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


2.由实施单位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确保统一建设征收安置房按期保质建设和供应;


3.由实施单位按经批准的征收实施方案和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组织向被征收人供应和分配房屋;


4.统一建设征收安置房的套型设计原则上按照政策性住房控制标准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


(二十五)统一建设征收安置房的资金


由实施单位建立统一建设专门账户,该账户内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二十六)统一建设征收安置房的价格


统一建设征收安置房建成后,应当对建设成本进行审计,由区物价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据实核定供应价格,按核定价格向被征收人供应。统一建设征收安置房建设价格,应当控制在区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区房产管理部门、区国土分局和区拆管中心制定和公布的当年度征收安置房基准价格以下。统一建设的征收补偿款标准与核定价格的差额,由征(用)地单位负责补足,支付到统一建设专项账户,用于统一建设征收安置房建设资金的平衡。


过渡费支付方式同本细则第二条第七款。


(二十七)统一建设征收安置房的供应


统一建设征收安置房原则上按照合法实有房屋建筑面积(不含辅房、披房)“拆一还一”向被征收人供应,统一建设征收安置房的建设规模应当依此进行控制。被征收人原合法实有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所建统一建设征收安置房最小套型的,实施单位和征(用)地单位应当按最小套型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二十八)统一建设征收安置房管理


统一建设征收安置房如建在国有土地上的,其管理按征收安置房有关政策办理;统一建设征收安置房如建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其管理按农民住宅房屋有关政策办理。


实施单位所建设的统一建设征收安置房有剩余的,应交还征(用)地单位。征(用)地单位按实际核


定价格测算后,其房源应当纳入征收安置房,由所在街(场、度假区)统一管理,涉及费用按实结算。


十、加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综合监管


(二十九)实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实施单位负责制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区政府明确的实施单位是本区域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单位,实施单位应当切实担当起依法征收、综合保障、严格执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成本控制、确保稳定的责任,并对征收房屋、附属物及人口等予以认定的责任,强化组织协调,形成征收合力,提高征收效率。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办法》和区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实施单位承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稳定责任,应当制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稳定工作预案,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征收组织必须严密,稳定预案必须细致,工作程序必须合法合规,应急处置必须快速有力。实施单位要规范征收程序,认真落实征收公告、信访接待、投诉举报、征收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妥善处理征收中各类矛盾纠纷,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稳定推进。


(三十)实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工作联动机制


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强化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的综合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大综合执法力度;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督;宣传部门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依法征收的良好氛围;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征收中以暴力和恐吓手段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阻挠依法征收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依法征收的社会环境;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十一)实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项目审计制度


区政府实行征收审计制度,区审计部门应当会同区征收管理部门加强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项目的成本审计,严格控制征收成本。


十一、征收资金管理


(三十二)征收补偿资金监管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实施单位在申请征收批准时,应当提供由资金监管部门出具的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款已落实的证明,该项资金必须在领取《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前,进入区拆管中心开设的专门账户,由区拆管中心实行监管。


(三十三)纳入征收成本的其他相关费用


除征收补偿款、装修、附属物、搬家奖励、过渡费等费用外,调查评估、跟踪审计、公证、拆除工地围挡、扬尘控制、强制执行等产生的费用应当纳入征收成本。


十二、征收报结事宜


(三十四)征收报结手续


征收项目结束后,实施单位应当向区国土分局办理报结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实施单位的报结申请;


2.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3.与征(用)地单位的移交用地凭证;


4.审计部门对征收项目成本审计的材料;


5.所在街(场、区)对报结项目继续承担后续管理的承诺。


十三、关于房屋面积


(三十五)房屋面积含义


《办法》和本细则所称房屋面积,均指房屋建筑面积。


十四、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浦政规〔2014〕2号)废止。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各部门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