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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黄世忠建议:明确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相关当事方法律责任

时间:2023-03-01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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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相关当事方法律责任的建议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黄世忠教授


 以康美药业、康得新为代表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不仅给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严重挫伤了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不利于资本市场发挥正常的资源配置作用。本人带领的反舞弊研究团队以2010年至2019年度因财务舞弊而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113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这些上市公司在此期间的财务舞弊特征,结果发现在这10年期间,财务造假主要集中在对利润表的粉饰和操纵上,其中收入舞弊成为财务造假的重灾区,占比高达68.14%。在收入舞弊中,交易造假型收入舞弊呈上升趋势,占全部收入舞弊样本的70%。后续的跟踪研究(延伸至2022年)表明,2020年3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生效以来,交易造假型收入舞弊的实施手段呈愈发隐蔽的趋势,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帮凶”从关联方向真实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转变。这种变化增加了注册会计师识别上市公司收入舞弊的难度,导致大量审计失败,值得充分关注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遏制。


收入舞弊可分为会计操纵和交易造假两种类型。会计操纵型收入舞弊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选择对自身更有利的会计政策、估计和判断,提前确认收入以达到操纵和粉饰经营业绩的目的。交易造假型收入舞弊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虚构业务交易和虚增收入以达到编造业绩的目的,最常见的做法是与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串通合谋虚构业务交易、收入和成本以、货币资金和现金流量。


不同于会计操纵型收入舞弊,交易造假型收入舞弊除了通过关联方配合外,也需要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的密切配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要求,对于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真实性,注册会计师除了查阅销售合同和现金流量外,一般还通过函证等审计程序审查与关联方、客户和供应商的交易真实性以及大额往来款以及应收应付账款余额的准确性,并向金融机构函证货币资金和资金流水的真实性。在缺乏审计外调权的情况下,函证是注册会计师核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最重要审计程序之一。函证这种审计程序的有效性,显然与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的诚信有关。如果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蓄意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与函证相关的虚假文件资料,就会导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从而未能发现上市公司的收入舞弊。很多上市公司交易造假型营业收入舞弊之所以得逞,说明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配合造假、通同舞弊并非个别现象。但迄今为主,极少有配合造假的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被追究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具有法定审计的性质,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配合上市公司造假蓄意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既是妨碍注册会计师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也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除了需要承当民事责任外,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对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相关当事方形成法律震慑,才能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河清海晏,才能为注册会计师防范审计失败提供必要的制度基础和执业环境。


为此,建议通过修法或释法的方式,明确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法律责任。具体途径包括:一是明确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为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蓄意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二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增加相应的条款,明确蓄意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妨碍其执行法定审计工作的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法律责任,用于指导基层法院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的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