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我站制订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5年12月11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活动。
第三条 省造价管理机构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县造价管理机构受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开展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并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和办事程序。
第五条 对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依据存在疑问,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来人的方式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造价管理机构提出计价解释申请。市县造价管理机构无法答复的,由市县造价管理机构报送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指导答复。
鼓励通过网络方式开展计价解释工作。
第六条 省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依据的最终解释;市县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解释。对计价依据中没有相关规则、规则不明确或规则存在问题的事项,由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反馈至省造价管理机构,省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补充、明确或调整相关规则。
第七条 各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拟对外公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计价问题答疑汇编的,应提交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经省造价管理机构确认后正式发布。
第八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计价依据的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存在分歧或矛盾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造价管理机构提出争议调解申请。
第九条 发承包双方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造价管理机构提出争议调解申请的,应提供下述资料:
(一)争议调解申请;
(二)施工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
(三)与争议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资料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争议调解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价管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一)建设工程计价不执行我省计价依据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不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
(三)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四)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五)经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争议事项属于需要对合同条款作出解释或说明的。
第十一条 争议调解由受理申请的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到场参加。发承包双方可邀请受其委托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
第十二条 经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发承包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可按合同约定选择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或向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向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的,由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转交相关资料和初步调解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各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工作规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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