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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10]3号)

时间:2010-01-23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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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10]3号

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执行管理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特别是2008年四季度以来,各部门、各地区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执行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基建投资预算执行进度慢、年底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等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切。为进一步推进加强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执行管理,充分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重视基建投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执行管理,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等各项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中央基建投资使用效率与效益的提高。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执行管理的意义,增强责任感,切实按照依法理财、科学管理的要求,把加强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执行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


二、细化中央基建投资项目预算编制。要科学合理的安排项目投资计划,尽可能安排当年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并与当年项目投资需求或可完成工作量一致。编制中央基建投资“二上”预算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应明确项目实施计划和时间进度,保证项目基建投资预算可执行,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涉及政府采购的要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要加强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下达的审核把关。为了保证项目预算顺利执行,各级财政部门下达中央基建投资预算,要按照预算管理规程,综合考虑项目当年建设资金需求及工程进度需要,可一次或分批次下达资金预算。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要抓紧做好中央基建投资项目用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尽快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完备项目报批手续、土地、环评、节能评估审查等各项开工建设条件,做好招标投标、编制用款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等项目用款的各项准备。


五、要完善中央基建投资项目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提高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执行进度。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正式批准部门预算之前,可按当年基建投资项目“二上”预算数的一定比例预拨基建项目支出资金,在批准之后,按照批准的基建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对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项目以及滚动安排的续建项目,可在批准的概算额度内,扣减已累计安排的基建投资后,按照工程正常进度需要逐月预拨资金;对于其他基建项目预拨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可以按不超过“二上”预算控制数的1/4掌握。部门预算批复后,批复的基建投资项目预算小于实际已支付数的,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及时办理资金退回和账务调整手续。


六、要及时准确反馈中央政府公共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及中央基建投资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请各部门、各地区按月填报《中央政府公共投资预算执行进度月报表》、《中央基建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月报表》、《中央基建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来源构成月报表》、《中央基建投资项目企业及社会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月报表》和《中央基建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月报表》,具体表格和填报要求详见附件,并于每月终了7日内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1.中央政府公共投资预算执行进度月报表

    2.中央基建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月报表

    3.中央基建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来源构成月报表

    4.中央基建投资项目企业及社会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月报表

    5.中央基建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月报表

财政部

二○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