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引出:大量政府投资的EPC项目中,对于采用总价合同的计价模式,当工程进入结算阶段往往都会面临审计问题,最为突出的表现是: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固定总价内的价款据实结算,要求扣减EPC合同总价清单范围内未施工内容,其中就包括了EPC总价合同中,因为设计优化导致部分清单项目未施工而节约的施工成本。
那么,在审计过程中这部分为施工的项目费用价款是否可以被扣减?对此,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EPC合同中具体条款的约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来做出合理的判断。
首先,应遵从EPC合同中“有约从约”的基本原则。
当这类问题出现时,合同双方应仔细查阅合同的具体条款约定,特别是关于工程变更、设计优化和未实施项目的相关条款的相关约定,遵循“有约从约”的基本原则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因为设计优化导致的未实施项目可以扣除相应费用,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除了按建设单位要求,在中标工程量清单基础上,所做出的工程内容增加(或减少)造成的造价调整外,其他一律不予调整造价,那么这部分费用就不应该被扣减。
根据《合同示范文本》,签约合同价应包括具体价格清单,如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双方约定的其他金额。EPC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一般情况下为“总价合同”,原则上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除需要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也就提醒我们,在设计EPC项目合同条款时,对发承包双方预判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会发生清单工程量的大幅增减,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对增减部分工程价款的计价规则,特别是因设计优化而不需要实施那部分工程款,是否在工程结算给予扣除,以及发承包双方的风险分担原则做出明确的约定。
其次,在合同条款没有明确约定:因设计优化导致的未实施项目可以扣除相应费用情况下,价格清单并不代表工程量就应按实结算。
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中,对“价格清单”是这样定义的: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由于EPC项目招投标节点的前移,在其发包阶段还没有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在进行项目投标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发包人要求及前期的设计资料对工程量进行估算,签约合同价(中标价)以投标人填报的价格清单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并不承担工程量计算错误的责任,投标人需要在投标时考虑工程量错算、漏算的风险。
对于采用固定总价的EPC项目而言,EPC项目的价格清单一般仅用于进度款支付的参考,其中列出的数量也只是估算的工作量而已,并不能将其视为承包人必须完成的实际工作或准确工作量。当进入工程结算时,若未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情形,如发包人要求的改变等,一般情况下即使价格清单内所列的项目并未施工,也不能在结算时扣减该部分的费用。
再次,根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从本条可以看出,在追求设计、施工深度融合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主管部门是鼓励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设计优化节约建设成本的。设计优化带来建设资金结余时,必然涉及分配问题。
虽然EPC项目通常采用固定总价方式,但固定总价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调整。如果合同将设计优化列为可以调整合同价格的情况,则优化减少施工内容的造价应在期中支付、结算审核时按约定比例予以扣减。此时,总价清单范围内未施工内容系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扣减费用。
再再次,是否扣减因设计优化未实施的这部分的费用,还需考虑设计优化的提出方是谁。
如果设计优化是由业主提出的,并且业主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那么通常不应该扣除未实施项目的费用。如果设计优化是由承包商提出的,并且得到了业主的批准,那么是否扣除未实施项目的费用也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来决定。
最后,还需综合考虑未实施项目对EPC项目性能的影响。
对于EPC项目建设而言,最为关注的是项目建成后是否能够达到事先约定的项目性能指标。如果因设计优化未实施的那部分项目对整个工程的性能、质量、安全等方面没有产生负面影响,且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那么通常情况下是不应该扣除这部分未实施的工程价款。反之,如果未实施的项目对整个工程产生了负面影响,那么可能就需要考虑扣除相应费用。
综上,是否扣除因为设计优化导致的未实施项目的费用,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建议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及时与业主、承包商和相关方面进行沟通协商,以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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