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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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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我厅对2005年7月20日发布实施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浙交〔2005〕221号)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省交通工程造价站联系,联系人:陈亮,联系电话:0571-83789622。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6月9日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水运工程(以下统称公路水运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理、咨询等工程造价工作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是指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含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标底、合同价、计量支付、变更费用、价格调整、费用索赔、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运用行政、技术和经济方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及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人员的造价行为进行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从业单位自律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建立造价全过程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造价管理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造价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含义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

  各级造价管理机构所监督管理的项目划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级造价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办法及规定,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

  (二)制定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计价依据和办法,组织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补充定额的测定和编制。

  (三)承担省管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需经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的预审查,负责省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备案管理,参与省管公路水运工程的投资估算审查。

  (四)指导省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决算,参加竣工验收。

  (五)负责省管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阶段合同履行情况和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六)定期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造价信息和造价指数,积累造价资料,建立造价数据库。

  (七)承担省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的管理,以及造价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审核工作。

  (八)调解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纠纷,受理咨询服务。

  (九)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行业队伍建设、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条 市级(含义乌市)造价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及实施配套制度或规定,负责本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

  (二)协助省交通工程造价站组织的补充定额的测定和编制工作。

  (三)承担市管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需经市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的预审查,负责市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备案管理,参与市管公路水运工程的投资估算审查。

  (四)指导市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决算,参加竣工验收。

  (五)负责市管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实施阶段合同履行情况和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上报、发布等工作,积累造价资料。

  (七)调解本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纠纷,受理咨询服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承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并接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

  (二)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含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标底、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

  (三)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建立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

  (四)定期对实施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内部检查,编制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报送相应造价管理机构。

  (五)负责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和报送。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和勘察设计质量,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计算工程造价。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工程计量支付、变更和结算等造价监理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工程价款应及时签认,并规范计价行为,对所从事的造价监理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不低于成本价自主报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规范计价行为,据实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咨询企业应配备相应资格的造价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核体系,完善质量控制、操作流程、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对所咨询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鼓励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职业素质。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造价依据

  第十五条 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依据和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的补充性造价依据。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依据中未包含的其他专业工程项目,可参照有关专业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的有关造价依据执行。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统一的公路水运工程定额基础上,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水运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编制专项定额,经专家评审通过,报相应的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可作为本项目计价依据。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水运技术进步相适应。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九条 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组织价格要素市场信息价和指数等信息的定期调查采集、分析和发布工作,发布的信息可作为计价参考。

  信息的调查采集点可在要素市场中设立,也可在建设项目中布设,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条 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四章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投资估算应当按照相应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经批准后作为控制概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设计概算(含修正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相应的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

  初步设计概算总造价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110%。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后,实施过程中如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必须增加造价时,其增加的费用可依次从建安工程费用的节余款、批复概算的其它节余款和预备费中列支。概算预备费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计量计价事项,明确价格调整办法,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执行招标文件范本和我省计价规范的要求,并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组织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不得虚增工程数量和细目,必要时可将招标工程量清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复核。招标人应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质量负责。

  招标文件中应载明投标人需提供的报价基础资料内容和要求。

  (二)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标底的,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编制,并严格控制在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标底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确因设计变更、物价上涨、政策调整等因素致使超出对应概算的,应分析超概原因,书面报送并经相应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

  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标底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一个标段只能有一个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

  (三)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和要求如实提供报价基础资料。

  (四)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应按照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以中标价为依据确定合同价。

  第二十五条 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变更令,各方签认的工程或工作内容和数量、质量检验凭证、中间交工证书等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工程计量和支付。计量支付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表格样式及要求,并按要求同步建立台账。鼓励采用符合要求的计量支付软件并推行造价信息化管理。

  涉及材料价格等价格调整的,应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 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后,合理确定变更造价。

  经批准同意的变更,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变更范围内确定变更结算单价和费用。变更结算单价的确定应按合同及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及时编制该项目年度费用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并报相应的造价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由于价格上涨、设计变更、征地拆迁、贷款利率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设计概算的,应当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设计概算。

  由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造成的设计概算调整,实际投资调增幅度超过投资估算10%的,应当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后,再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调整设计概算;实际投资调增幅度不超过投资估算10%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直接审查调整设计概算。

  第二十九条 工程结算以合同价为依据,按照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调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调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造价从业单位和人员的监督,对公路水运工程全过程的造价以报备、审核、指导和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项目立项阶段编制的投资估算文件、设计阶段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文件,在主管部门在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30日内,应由建设单位将造价文件报送至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项目设计阶段编制的概算文件、按管理权限需报批的变更造价和调整概算应经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审查,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同意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将造价文件报送至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三)项目招标阶段的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报备至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四)项目招标确定的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应由建设单位将造价文件报送至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五)项目竣(交)工阶段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和决算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30日内将造价文件报送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监督检查结果应当纳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

  (四)设计变更原因及费用变更情况;

  (五)建设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六)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对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和咨询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管,纳入统一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对于咨询单位和造价人员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或出现的重大失误,由造价管理机构对其作出不良记录。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运输部建立的工程造价信息化标准体系,逐步构建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并实现各级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信息公开应当严格审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信息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评估,为造价依据调整、造价监督和科学决策提供支撑。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公路水运养护工程可以根据作业类别和规模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浙交〔2005〕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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