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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成都《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0-02-17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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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合同双方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由此造成建设工程的工程延期和费用增加,为及时解决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后合同履行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具体如下:

 

一、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建设工程停工停产引起工期延误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并免除承包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二、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场地管护和疫情防控措施方案,及时撤离不必要的现场人员,并留存现场必要的管护人员人员名单及费用、疫情防控支出费用凭证,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按实结算。


三、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和国家法定春假期实施的应急抢险工程,根据专业工程类型,在定额人工费基础上乘以系数3.0执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建设工程,根据各专业工程类型,在定额人工费基础上乘以系数1.3执行。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算基础。


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应急抢险工程或复工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防疫措施方案,包括防疫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防护物质和防护人员费用,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按实结算。


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解除后,随着大量工地的集中开工,可能引起人工单价、材料(含设备)价格的一定幅度上涨,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人工费调整作为政策性调整内容,由发包人承担。合同约定人工费不能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按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处理。


(二)材料(含设备)的价格调整,合同中有约定材料(含设备)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未约定材料(含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或原材料(含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明显显失公平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按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处理。


六、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造价站积极采取措施缩短价格信息发布周期,以旬或半月为发布周期,满足发承包计价需求。


七、鉴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其管制措施持续时间尚未明确,后续影响无法准确预测,对即将招标或订立施工合同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上涨因素,合理签订工程计价条款,避免签约后在合同履行阶段出现争议。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