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服务保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统一思想提升站位。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来抓,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全面提升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的司法能力和工作水平,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坚持依法科学有效防控。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用足用好法律资源解决疫情防控中的各类涉法问题和各种矛盾纠纷,依法防疫、依法治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对法律性质、违约责任认定及承担、诉讼时效期间审查等问题研究,依法稳妥审理和执行涉疫情案件,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保障经济平稳发展,促进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居乐业。
二、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刑事犯罪
3.依法严惩涉疫情的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犯罪。对于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或者故意隐瞒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情、在重点疫情防控地区工作生活和旅居经历,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因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情节严重等情形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依法严惩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犯罪。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等情形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5.依法严惩涉疫情的经济犯罪。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与防治疫情有关的伪劣产品、物资、假药、劣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以及假借疫情名义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等严重扰乱防疫市场经济秩序;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非法经营等情形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疫情防控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6.依法严惩涉疫情的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拒绝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编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利用网络媒体散布,或者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定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拒不改正致使虚假或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等情形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聚众哄抢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犯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哄抢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7.依法严惩涉疫情的职务犯罪。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负有特定职责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或者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毒毒种传播、流行或扩散,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等情形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8.依法严惩破坏交通工具及设施等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防疫、救护、赈灾等车辆、船只、航空器,足以使车辆、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破坏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情形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过失损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封锁、拦路设卡、阻断交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9.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环境资源犯罪。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为食用等目的而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分别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扰乱社会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0.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犯罪活动,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坚决依法严惩直至依法判处死刑。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应当严慎把握从宽认定条件,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依法加大涉案财物追缴、没收和财产刑惩罚力度。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加强与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依法做好减刑假释工作。
三、妥善审理民商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1.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原则,充分发挥处理劳动争议调裁审衔接机制作用,推动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及时高效化解劳动者与企业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正确区分在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工作、依法推迟复工、因需提前返岗、因疫情无法按时返岗等不同情形,依法及时稳妥审理因防控疫情影响产生的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在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依法保障企业的复工复产,妥善审理受疫情影响产生的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及终止等纠纷,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正确、善意对待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经济困难所采取的合理应对行为,积极引导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协商缩短工时、轮岗轮休、调整薪酬等,支持企业与劳动者共担责任共渡难关,有效稳定劳动关系。
12.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弘扬诚实信用,保障公平正义,积极引导和推动相关合同纠纷的协商解决。对因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要准确认定不可抗力、情事变更等的适用情形,正确区分责任,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因疫情影响致使合同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纠纷,当事人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对利用因疫情影响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成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要准确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坚决遏制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等行为,依法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13.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金融保险纠纷案件。支持财政金融监管部门针对疫情防控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以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困难为由请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在不具备法定和约定事由的情况下,不予支持;金融机构以疫情为由提前收回贷款、合同签订后停止或者迟延发放贷款,借款人请求判令金融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予以支持。债务人举证证明因疫情原因导致迟延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根据个案情况结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支持性政策,依据公平原则作出处理。对疫情影响其收入来源的个人,引导金融机构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力促协商解决纠纷。对因疫情引发的人身保险纠纷,不机械适用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性规定,依法合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对因疫情引发的财产保险纠纷,严格审查保险拒赔事由,依法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14.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破产案件。对资不抵债、挽救无望的非生产防疫物资企业,依法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使“僵尸企业”尽快出清。对虽具备破产原因,但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仅因疫情影响导致短期内资金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审慎认定破产条件,原则上不予受理债权人对该类破产清算申请,鼓励、倡导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等方式共克时艰。审理防疫物资企业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应当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优势,积极协调债务人推动破产重整实现,使其尽快恢复生产。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中,涉及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破产企业的,积极做好与破产管理人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依法许可符合生产条件的该类企业紧急恢复生产,切实保障防疫物资供给。
15.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知识产权案件。加大对涉疫情有关的检测技术、药品、器材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及时采取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快审快结。对涉疫情防控的药品、器材等商品的仿冒行为,以及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商业秘密行为的案件,坚决依法从重惩处侵权方。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规模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涉疫情防控药品、器材等商品采取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垄断行为,依法采取司法手段,坚决予以打击。
四、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16.支持各级政府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支持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实施的疫情防控行政政策以及采取的紧急防控措施。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出入境管理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为疫情防控实施的强制隔离、强制查封、扣押、关闭等行政强制、征收征用、不实信息管控处理等行政行为,以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慎受理,依法引导相关当事人合理主张诉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17.支持行政机关打击涉疫情非法行为。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政执法行为。妥善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林业等行政机关对哄抬物价、不正当竟争、非法出售野生动植物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18.稳妥审理涉疫情行政案件。审理涉疫情行政案件时,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全国、全省疫情防控“一盘棋”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等,结合当地疫情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和发布的通知、通告、公告、决定等,可以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参考。妥善审理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而引起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劳动监察争议等行政案件,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依法支持政府实施减轻企业负担和保护参加防治工作人员权益的相关政策。妥善审理涉及行政不作为案件。
五、审慎开展执行工作,依法善意文明执行
19.暂缓对疫情防控医院、医务人员和相关企业的执行工作。对于被执行人系承担疫情防控防治职能的医院及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或者防控防治用品相关生产、运输及供应企业及人员的,经报请法院院长批准,应当依法暂缓采取查控措施或者解除相关查控措施,避免因执行行为影响疫情防控防治工作开展。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因疫情防控生产及其他复工复产需要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执行法院依职权或由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可以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20.慎用对企业的财产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为企业的,应注意利益平衡,立足善意,积极适用“放水养鱼”措施,增强造血功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企业提高履行能力。对申请涉企财产保全的,加大审查力度,既要考量保全的必要性,也要切实把握保全的合理性,兼顾双方及社会利益。对正在生产经营中的财产,原则上能“活封”“活扣”的,不“死封”“死扣”,能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对企业的基本账户要慎用强制查封措施,能用“物保”的依法应予准许;有多种财产并存的,优先采取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允许企业在人民法院的监管下依法处置财产。对于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为被执行人的,要强化善意执行理念,加大释法说理力度,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对之前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疫情影响不能到期履行的,一般不认定为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直接全案恢复执行。
21.保障当事人疫情期间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依法按照时效中止处理。对被执行人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按照规定期限报告财产的,可顺延报告期限,一般不以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而采取罚款、拘留或者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因疫情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款物的,可以免除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责任。妥善办理评估拍卖工作。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开展现场评估、入户调查、组织现场看样等,以及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无法按期办理放款或过户手续的,依法暂缓拍卖措施;对已网络拍卖财物尾款缴纳时间在疫情发生期间无法及时缴纳的,应当允许其延后缴纳;对于已上网拍卖执行财物且成交的,应及时与买受人、被执行人沟通、协调,可以延后办理财产交付手续。
22.适当免除协助执行义务人责任。充分理解和尊重协助执行单位采取的防疫措施,不得强令协助单位违背防疫临时措施协助执行。协助义务人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及时履行协助义务的,不认定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行为。
23.慎用人身强制措施。逐一排查春节前后采取拘留措施的被执行人,发现身体异常的第一时间与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部门联系,确保处置依法、得当。防控疫情期间,执行案件一般不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性措施,对被执行人已提供相应物保或人保的,一般不采取拘留措施。确因特殊事由,依法采取拘留、拘传措施的,应当遵从拘留所临控要求并密切跟踪。
六、优质高效规范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24.规范涉疫情案件立案工作。开通专门“绿色通道”,对涉疫情案件开设专窗,落实案件标识,组织专门审判组织或者指定专人,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依法受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案件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影响危害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稳定的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要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报告、报备工作。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减量工程,积极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联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组织调解等,努力在诉前化解因疫情产生的矛盾纠纷。
25.依法保障涉疫情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为疫情防控需要决定延期或者取消诉讼活动的,要依法及时通知诉讼参与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以及其他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有关期间耽误顺延、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当事人因疫情防控需要申请延期庭审的,或者申请顺延答辩、举证等诉讼期限的,应当予以准许。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导致时限超期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报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困难的企业和生活困难的个人,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对诉讼保全等申请,依法减轻提供担保金额或者保证金比例,采取担保保险等灵活措施予以救济。
26.全面拓展线上诉讼活动。优化网上诉讼服务功能,综合运用中国移动微法院、福建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福建法院律师服务网、自助立案系统等平台,积极规范开展“网上立案”“视频接访”“远程庭审”“远程调解”“线上查控”“委托执行”等工作,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着力用线上诉讼服务的简便解决人民群众因疫情带来的线下诉讼的不便。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27.层层压实责任。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从严从实从细抓好防风险、护安全、战疫情、保稳定各项工作。各级法院党组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关心关怀一线干警,加大对执勤干警防护装备配备和后勤保障力度。要稳妥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加强业务条线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切实提升审判质效。法院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预判应对,精准研究对策,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28.强化沟通协调。各级法院要强化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卫生防疫部门等的沟通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共享、处置和反馈机制,对于在处理案件和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要加强通气通报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全省各级法院和全体干警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巩固并落实多部门联动、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增强主动性,认真办好每一起涉疫情案件,用实实在在的司法成果,增强社会免疫力,提高整体战斗力。
29.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媒体宣传优势,依托法院官方微信、微博、政务网站等宣传平台,大力宣传疫情防控和维稳一线干警的先进事迹,选取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全力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和科学防控普及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防控意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30.严明工作纪律。注重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线考察识别干部,把干部在疫情防控中的表现作为评先评优、晋级晋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坚决贯彻福建法院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十个不准”纪律要求,对思想不重视、作风不扎实,在疫情防控期间工作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导致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