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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审计评估项目中介机构选聘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国资委[2019]129号)

时间:2019-11-26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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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集团:


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优化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审计评估项目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南京市物价局等部门联合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做好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价检〔2018〕34 号),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审计评估项目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选聘方式


取消南京市国资委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各市属集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自主选聘与审计评估项目相适应的中介机构,并建立本集团国有资产审计评估项目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制度。各市属集团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制度于10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属集团设立或调整中介机构备选名单,应同步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明确选聘要求


1. 除涉及商业机密的审计评估项目外,市属集团应通过本集团网站或市国资委网站发布涉及中介机构选聘的审计评估项目信息,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 国有资产审计评估项目应通过公开方式选聘中介机构。涉及核准或账面总资产亿元及以上的重大评估项目,由市属集团通过公开招标或5家以上中介机构公开比选、邀请招标等方式选聘。


3. 市属集团选聘的国有资产审计评估项目中介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采用公司或者合伙形式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有违规情形但经有权部门认定完成整改的;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控制度;


(4)与审计评估项目的委托单位及个人无应当回避的情形;


(5)涉及证券、期货业务项目的,中介机构应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6)涉及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具备土地评估资质;


(7)涉及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


(8)涉及核准或账面总资产亿元及以上的评估项目,中介机构应具有2年以上执业经验、12名及以上执业人员;


(9)涉及国企改制的评估项目,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不曾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工作;


(10)涉及市属集团合并口径或项目组资产总额500亿元及以上的财务决算审计,审计机构应具有2年以上执业经验、20名及以上执业人员;


(11)中介机构自愿提供上述相应资质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加强检查评价


在依托南京市国资委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评估备案系统”)开展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基础上,市国资委通过抽查、督查等方式,按照百分制对市属集团评估项目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评分标准见附件),其中:


1. 选聘程序监督检查评价(25分)。主要检查市属集团评估项目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关注选聘程序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选聘的中介机构是否与项目相适应。


2. 备案管理情况检查评价(25分)。主要检查市属集团评估备案系统使用管理情况。重点关注是否规范履行备案程序,并通过评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集团备案项目是否按评估备案系统统一规则对评估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留存入档的备案资料是否真实、齐备、规范。


3.评估项目复核检查评价(50分)。主要按评估备案系统统一规则对市属集团初审或备案的评估项目进行复核检查评价。重点关注评估项目在资料报送齐备、程序履行到位、文字正确规范、技术科学合理等方面是否符合国资监管规定要求。


检查评价得分和整改情况在市国资系统内部通报,对得分过低、管理或整改不到位的,扣减集团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并酌情收回相关评估备案授权。


四、建立诚信档案


市国资委会同市属集团共同建立“南京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审计评估项目中介机构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诚信档案”)数据库,促进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保障中介机构执业质量。


1. 档案内容。包括:


(1)中介机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执业人员和机构基本信息、主要执业项目简介等;


(2)行业评价情况,主要包括近3年行业排名以及被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奖励、谴责或处罚等情形;


(3)备案主体按评估备案系统统一规则对评估项目综合评价情况;


(4)市国资委按评估备案系统统一规则对评估项目复核检查评价情况;


(5)市国资委按年报审计质量评价规则对审计报告质量的评分情况。


2. 信息采集。依托评估备案系统录入诚信档案信息,信息采集主体应当对所录入信息负责,其中:


(1)原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内机构的基本情况信息,由市国资委负责录入;


(2)承接审计评估项目,需新增加机构或对原诚信档案库机构修改基本情况、行业评价情况的,由项目所属的市属集团负责在选定承接项目中介机构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


(3)评估项目的综合评价,由备案主体在备案完成时录入;


(4)评估项目复核检查评价、年报审计质量评价,由市国资委负责在检查评价完成时录入。


3. 成果运用。诚信档案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使用,并逐步与我市信用管理部门实施信息共享。


市属集团应强化诚信档案在中介机构选聘中的导向功能,优先选择诚信档案数据库中执业质量高、评价好、执业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确保选聘的中介机构与审计评估项目要求相适应。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市属集团2年内不得委托该中介机构从事国有资产审计评估项目:


(1)评估备案系统对评估项目的综合评价低于70分,或评估项目复核检查评价低于35分;


(2)对专家或市国资委审核反馈意见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


(3)向市国资委或委托方做虚假承诺、在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


(4)泄露被审计评估单位商业机密;


(5)法律法规明确不得委托的其他情形。


市国资委与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建立工作沟通机制,对发现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报,并建议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企业资产评估项目选聘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国资委产〔2008〕23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国资委产〔2013〕24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检查评分标准.xlsx


                                                                南京市国资委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