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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交办发[2017]137号)

时间:2018-07-18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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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交办发[2017]1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宁夏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宁夏铁路建设实际,制定了《宁夏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28日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宁夏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2.变更设计建议书

3.变更设计会审纪要

4.变更设计送审单

5.变更设计上报文件合规性检查表

6.变更设计通知单

7.变更设计现场情况核实确认会签单

8.变更设计审查意见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7年5月18日


附件1


宁夏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宁夏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变更设计的活动。


第四条  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行变更设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质量,切实减少变更设计,各参建单位应互相配合,设计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变更设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正常推进。


第六条  变更设计必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 变更设计分类


第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I类、II类、Ⅲ类、Ⅳ类。


(一)初步设计批准后,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或项目投资超出可研批复10%以上等重大调整为I类变更设计。


建设规模是指工程范围,车站(段、所)规模。


主要技术标准是指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


(二)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变更且建设项目总投资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为II类变更设计。


(三)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变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Ⅲ类变更设计。


1.变更批准的重大方案、重大工程措施。


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是指批复的线路、站位、重点桥渡、站房建筑方案、重要环水保措施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线路方案有较大改变的,线路平面曲线半径小于批准最小曲线半径的;


(2)路基与桥梁相互变化连续长度500米及以上的,路基与 隧道(明洞)相互变化连续长度50米及以上的;


(3)车站站位调整的;


(4)轨道类型变化的;


(5)跨度100米及以上桥梁跨度或桥位变化,特殊桥梁结构 类型变化的;


(6)隧道增设或减少泄水洞的,增加长度300米以上辅助坑 道的,围岩类型连续变化引起投资增加超过800万元的;


(7)通信传输系统速率等级、长途通信光缆纤芯数量、GSM -R移动通信系统无线场强覆盖原则、综合视频监控系统视频采集点设置原则、通信综合网管等系统中心方案变化的;


(8)调度方式、闭塞制式、列控等级、联锁制式、驼峰及编组站制式、主要系统设备重大技术标准变化的;


(9)防灾安全监控系统中工务段、铁路局级总机系统接入方式、监测子系统设置原则变化的;


(10)电力变配电所分布方案、主要供电设备类型、远动及电力调度方案变化的;


(11)牵引供电方式、外部电源电压等级、牵引供电设施分布方案、主要牵引供电设备类型、接触网悬挂类型等主要技术标准 (包括接触线、张力、支柱、零部件)、远动及牵引供电调度方案变化的;


(12)站房建筑形态、高度、面宽,结构体系等建筑方案、主体结构变化的;


(13)站台雨棚结构类型(有站台柱与无站台柱)变化;


(14)给水站水源类型、污水排放标准发生改变的;


(15)依法或依照相关规定需要补充办理环评手续的环保工程变化。


2.变更初步设计批复主要专业设计原则的。


3.调整初步设计批准总工期的。


4.国家、铁道部相关规范、规定重大调整的。


第八条  除I类、II类、Ⅲ类变更设计外的其他变更设计为Ⅳ类变更设计。


第九条  I类、II类、Ⅲ类变更设计以变更设计原因划分,一项变更设计原因为一个变更设计。


Ⅳ类变更设计以工点划分,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变更设计。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 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 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严禁合并或拆分变更设计。


第三章  I类、II类、Ⅲ类变更设计程序


第十条  I类变更设计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审批,II类变更设计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Ⅲ类变更设计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I类、II类变更设计按相应审批部门规定程序申报审批,Ⅲ类变更设计实行审查制度,按本章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Ⅲ类变更设计程序分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会审变更设计方案、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变更设计文件、审查变更设计文件、下发变更施工图等。


第十二条  提出变更设计建议。施工图审核合格并交付后,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单位均可就设计文件中符合Ⅲ类变更设计条件的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变更设计建议应在变更内容实施前提出,并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


第十三条  会审变更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就Ⅲ类变更设计建议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研究会审,详细分析变更设计原因,研究提出变更设计类别及变更设计方案,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变更设计会审纪要》。


建设单位应履行内部程序,对《变更设计会审纪要》的主要内容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危及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变更设计,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方案,并进行应急处理,属于I类、II类、Ⅲ类变更设计的,同时按规定向变更设计审查审批机关报告;重大的或必要的,由变更设计审查审批机关现场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先按确定的方案进行施工准备和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  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变更设计会审纪要》以及确定的安全应急方案编制变更设计文件,Ⅲ类变更设计文件应包括变更设计原因、变更设计方案及工程数量和概 (预)算,原设计方案及工程数量和概(预)算,有关原设计文件和变更设计图纸,经济技术比较资料和分析说明;Ⅲ类变更设计的设计深度为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工点按初步设计阶段的重点桥渡、重点隧道等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Ⅲ类变更设计文件一般应在会审纪要下发后30曰内完成,特殊情况下Ⅲ类变更设计文件完成时间由建设单位商勘察设计单位确定。


第十六条  初审变更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对Ⅲ类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初审,涉及环保水保的重大问题的变更设计,应先向自治区环保水保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再形成初审意见连同Ⅲ类变更设计文件一并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审查变更设计文件。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Ⅲ类变更设计文件后,应尽快组织现场核实,提出明确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一般在20个工作曰内出具审查意见;需要补充资料的部分,应及时提出补充要求,并在资料补充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下发变更施工图。建设单位根据Ⅲ类变更设计审查意见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施工图随同《变更设计通知单》下发施工及监理单位,并就非施工单位责任的部分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补充协议。


第四章  Ⅳ类变更设计程序


第十九条  Ⅳ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审查,变更设计程序分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变更设计方案、下发变更施工图等。


第二十条  提出变更设计建议。施工图审核合格并交付使用后需进行Ⅳ类变更设计的,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等均可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并详细说明Ⅳ类变更设计理由。


第二十一条  进行现场核实。建设单位收到《变更设计建议书》后,应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对现场现状进行照相摄影,对照变更设计建议客观提出核实确认意见,确认人在确认意见上签名。签名后的确认意见和影像资料纳入变更设计档案保管。


第二十二条  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现场确认结果进行会审,详细分析变更设计原因,研究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并确认变更设计分类,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变更设计会审纪要》。


建设单位应履行内部程序,对《变更设计会审纪要》的内容进行确认,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署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危及安全的Ⅳ类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应在现场组织确定变更设计方案,按确定的方案先进行施工准备和应急处理,及时完善有关手续,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下发变更施工图。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确定的变更设计方案编制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一般应在《变更设计会审纪要》下发后10曰内完成施工图。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随同《变更设计通知单》下发施工及监理单位。


第五章 变更设计费用


第二十五条  Ⅲ类变更设计概(预)算由勘察设计单位按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并对工程数量和费用进行增减对照,按规定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


Ⅳ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勘察设计单位按变更设计的工程数量、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和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建设单位组织审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在预备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施工单位按规定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属于勘察设计单位责任的,由勘察设计单位无偿承担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工作 并按规定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属于建设方责任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非责任原因的变更设计,属于不可抗力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属于风险包干范围的,按风险包干相关规定处理;其它变更设计增减工程费用,除相关规定外,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事宜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  非责任原因引起的Ⅲ类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按合同约定支付;责任原因引起的Ⅲ类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责任单位承担。


Ⅳ类变更设计不另计取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九条  I类、II类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并经批准的,Ⅲ类变更设计履行并通过审查程序的,其费用方可纳入项目概算;未履行并通过审查审批程序的,其费用不得纳入项目概算。


第六章  变更设计管理


第三十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建设单位考核内容,对变更设计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变更设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制订变更设计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程序和工作标准,落实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协管部门、责任人员,建立考核制度并实施考核。定期对Ⅳ类变更设计及预备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年度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完善内部勘察设计及变更设计管理制度,提高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质量,避免I类、II类、Ⅲ类变更设计,减少Ⅳ类变更设计。应合理、系统、及时进行变更,减少工程损失和工期延误,同时要防止因工作失误再次造成变更设计。不得在变更设计过程中弄虛作假或与其他单位相互串通弄虛作假。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图现场核对和施工过程中地质资料确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监理人员和建设单位提出;积极参与变更设计方案研究,严格按照变更设计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在变更设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对设计文件,将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以及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积极参与变更设计方案研究,按照变更设计施工图实施监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同意变更施工。咨询单位应积极参与变更设计方案研究,认真核对设计文件,将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分别建立变更设计管理台帐,定期分析研究,查找存在问题,改进勘察设计管理,做好变更设计资料归档工作。变更设计归档资料包括:


1.变更设计建议书;


2.现场确认意见和影像资料;


3.变更设计会审纪要;


4.变更设计文件;


5.变更设计初审意见;


6.变更设计审查意见;


7.变更设计通知单及变更设计施工图。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对在变更设计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国家、自治区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建设单位原因发生I类、II类、Ⅲ类变更设计,造成安全、质量、经济等方面重大损失,以及建设单位在变更设计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建设单位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并纳入建设单位考核。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将参建单位责任追究的相关事宜纳入合同,通过合同对参建单位在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记录为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并督促参建方对违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向有关部门提议中止相关执业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变更设计违规行为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对变更设计违规行为、举报投诉进行调查,认定责任并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各类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内部管理事宜在代建协议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单价承包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程序及审查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设计费用执行相应规定。


第四十二条  在建项目巳签合同中非责任事故、问题的Ⅳ类变更设计,原则上变更工程费用在300万元以内的,纳入风险包干费,变更工程费用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在基本预备费中列支,并相应调整施工合同额,具体内容可按双方签订合同要求执行;在初步设计基础上招标的,施工图量差按已签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9日起施行。


附件2


变更设计建议书

编号:

致          

(事由、工程范围及工程费增减估算,建议变更类别)

提议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建设单位接收人:

接收日期:

 

附件3


变更设计会审纪要


编号:


××年××月×日,由××××铁路公司主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参加,对××标段(某具体工点或项目)进行了现场勘察,对变更设计原因、处理方案进行了研究,经会审形成纪要如下:


1.工点名称


2.原设计情况


3.变更设计原因(应在此条中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比重,对有争议的,应记录各方意见)


4.变更设计类别


5.变更设计责任及责任单位


6.处理方案(主要工程措施及技术参数)

……


参加会审人员:


建设单位人员:主持人:(签名)


其他人员:(签名)


设计单位人员:(签名)


施工单位人员:(签名)


监理单位人员:(签名)


咨询单位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变更设计送审单


编号:

致:××××铁路公司

根据《变更设计建议书》的建议,由××××铁路公司于   年 月 日组织现场会勘并形成《变更设计会审纪要》,我院进行了工程变更设计,现将《变更设计文件》送交你们,请审核。

设计单位(公章):

签 发 人:

年   月   日

变更

设计

内容

(详见附件,共    页)

工程名称


里程


变更类别: 类

增减

工程

数量


工程费用(万元)




变更设计

图纸目录


作废图纸

目    录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总监: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5


变更设计上报文件合规性检查表


上报文件名、文号


签发人


预审意见

有 □

无 □

变更原因分析

有 □

无 □

责任判定与划分

有 □

无 □

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有 □

无 □

合同约定说明

有 □

无 □

增加费用来源预备费及降造费使用情况

有 □

无 □

设计文件(份数)


已附 □

另送 □

变更设计等是否涉及环境敏感点及相应工程措施变化、有无补充环评批复意见或行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是 □

否 □

变更设计类

变更类型

隧道围岩调整类 □

抢险工程类 □

其他变更 □

变更设计四方确认书


有 □

无 □

实施情况

实施完毕 □

实施中 □

未实施 □

立交等工程是否签有协议;

投资分担协议

变更中不含立交等需签订协议工程 □

已签 □

已确定 □

未签 □

未确定 □

是否有需提交董事会的事项

是否已通过董事会决议


有 □

是 □

无 □

否 □


附件6


变更设计通知单


编号:

致                :

根据《变更设计建议书》(编号:      )和《变更设计会审纪要》(编号:      ),××××铁路公司委托            对          进行了变更设计,业已通过了          审查,请依据本通知组织施工。本变更设计属于      类变更设计。

签发单位(公章):

签 发 人:

年   月   日

变更设计内容:

变更设计图目录:

作废图纸目录:

备注:

说明:变更设计通知单主送施工单位,抄送设计、监理、咨询单位。


附件7


变更设计现场情况核实确认会签单


编号:

工程名称: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

工点名称及位置 :                                                 

(变更设计建议书中变更设计事由、工程范围及工程费增减估算,建议变更类别等情况)

现场核查情况:

核查结论: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咨询单位:

建设单位:


附件8


变更设计审查意见表


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咨询单位


合同造价


变更主要

原   因


设计单位

意   见

年   月   日

咨询单位

意   见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意   见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意   见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意   见

年   月   日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