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交[2013]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关于检测收费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收费行为,提高检测工作质量,维护委托方和检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检测。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应当执行费用单列、专款专用、政府定价、按规收费的制度,并保证检测业务委托程序合法,保障检测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检测费列入项目的建设成本,在概、预算中单独列支或者在不可预见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独列支的检测费以工程建安费(建筑工程费和安装工程费)为计费基础,具体为:
单独列支的检测费 = 工程建安费×检测费计费费率
不同类型工程的检测费计费费率详见下表:
序号 | 工程类型 | 计费 基础 | 费率(%) | |||
建安费≤ 1亿元 | 1亿元<建安费≤5亿元 | 5亿元<建安费≤10亿元 | >10亿元 | |||
1 | 房屋建筑工程 | 建安费 | 1.3 | 1.2 | 1.1 | 1.0 |
2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公路工程 | 建安费 | 1.4 | 1.3 | 1.2 | 1.1 |
检测费不作为建设工程检测招标投标的评标内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技术标准等组织编制检测计划,作为签订检测合同、监督各方检测活动的重要依据。检测计划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检测机构的能力等级择优选择检测机构。
检测行业协会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检测机构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检测单位签订书面检测合同。
检测合同应使用本市检测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检测费应严格按概、预算控制,原则上以概算批复的检测费额度为最高限额。
工程项目发生经批准的变更并造成工程建安费增减的,检测费最高限额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检测的频次、数量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随意提高检测频次或数量。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检测费结算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结算凭证,根据《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检测收费标准》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测、监理单位平行检测的检测收费标准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非政府投资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费计费费率、检测收费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收费和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检测机构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