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建设[2015]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 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 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 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 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 建设程序
第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 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勘察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实施阶段。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或维管交接。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总公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统一管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统一安排、推进铁路建设项目实施。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总公司建设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制定铁路建设管理制度和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总公司中长期和五年发展规划,编制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组织重大项目的前期技术论证和评价,负责铁路建设项目前期立项审批(或报批)、初步设计审批、Ⅰ类变更设计审批、概算调整等工作,按规定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批复。
(三)组织铁路建设资本金筹集,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建设资金筹集工作,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指导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负责施工图审核管理,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并监督实施。直接派出项目管理机构对特殊结构、地质特别复杂等特殊项目实施管理。
(五)负责实施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合同履约、质量安全等监管工作。指导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客运专线和重点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和安全评估,协调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指导协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规模调整、方案变更以及协调地方政府或其他出资人相关工作,指导监督铁路建设项目环保、劳保、水保和节能工作。
(七)组织铁路建设技术攻关以及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和应用等工作。
(八)负责组织总公司管理的建设物资联合采购和供应管理工作,处理物资招标采购及产品质量问题的相关投诉。
(九)负责铁路建设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管理,组织建设管理人员培训,对建设单位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是建设项目的法人,包括总公司管理的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公司)和铁路局。建设单位是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按照专业化、职业化、区域化管理要求,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铁路公司负责快速铁路网项目、跨局路网主骨架长大干线项目以及建设难度大的项目等建设工作,承担项目前期相关工作、工程实施、运营阶段资产管理和资产经营开发。
第十七条 铁路局负责既有线、枢纽和局管内新线的建设管理工作。铁路公司管理的建设项目引入铁路枢纽、既有线和大型客站部分,可委托铁路局代为建设,铁路公司和铁路局应签订委托代建协议。
铁路局负责协调管内铁路建设与地方的关系,做好管内总公司其他工程项目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铁路局按照专业化、职业化要求,组建区域性和专业化的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内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管理机构应配备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确保满足项目管理需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总公司制度标准,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方案、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组织铁路工程项目建设,对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稳定等全面负责。
(二)参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查勘察大纲,验收勘察资料,核实征地拆迁数量和补偿费用,与产权单位签订道路(管线)改移等有关协议,负责初步设计文件初审和施工图审核。
(三)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承担相关工作,负责物资设备招标工作,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
(四)组织办理规划选址、环评、水土保持、土地、节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物、立交、压覆矿产补偿等手续,以及实施过程中相关手续补充、变更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护有关工作。
(五)负责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落实总公司与有关方面合作要求,负责与地方实施部门签订征地拆迁协议,督促落实地方征地拆迁工作推进和资金到位;落实项目沿线综合开发有关工作。
(六)组织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制定营业线施工实施方案和安全措施,组织设计交底,办理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手续;按规定编报工程项目建设期内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按批准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按规定筹集使用建设资金,负责验工计价,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等资金的拨付与结算;负责统计、报告工程进度,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
(七)负责合同管理,认真履行合同,加强合同履约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八)负责申办质量监督手续,健全落实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事故处置机制,报告质量、安全事故,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
(九)按规定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相关工作,编制工程竣工文件、竣工决算和工程总结;办理资产移交或维管交接、文件归档和档案移交。
(十)负责建设项目维护稳定和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四章 开工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 总公司根据批准的规划和运输经营、安全生产需要确定铁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总公司或建设单位组织完成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科学合理提出建设方案、规模、主要技术标准、投资预估算和项目工期建议,作出投入产出综合分析等经济效益评价,并提出综合开发机会研究相关内容,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一条 总公司或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完成初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工作应通过多方案比选,优化确定建设方案、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重大技术方案、运输组织及运营管理模式,充分论证项目的经济性、技术性和可实施性,科学合理提出投资估算和建设工期,并明确项目经营开发、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内容。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的前置性文件报批工作,主要包括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定测和初步设计文件;签订各项外部条件协议,做好初步设计文件初审工作。勘察工作和初步设计文件应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征地拆迁范围、数量及费用准确,大临工程和过渡工程应按规定完成设计并纳入概算,与铁路建设项目直接关联的综合开发项目应按规定同步完成设计。总公司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批复。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开展施工图设计,组织做好施工图优化、施工图审核、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逐项落实工程招标条件和开工条件。具备条件后,向总公司上报工程招标和开工报告申请,做好项目施工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总公司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建设重要物资设备采购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等,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具备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理由规避招标。
第二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三十条 铁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安全廉政等与招投标挂钩制度,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以及有行贿行为或送礼金礼品行为的参建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限制其参加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标。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安全廉政等与招投标挂钩事项纳入合同。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铁路建设应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明确合同管理部门,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确定中标人后,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投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条款,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设备采购和服务类等合同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总公司相关范本规定,将对参建单位的要求纳入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相关规定,并履行内部联签、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加强对参建单位履行合同情况的检查,对参建单位进行违约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铁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物资采购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按规定将合同送总公司或其指定单位备案。
第七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铁路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关于质量安全的相关规定,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设备供应、咨询检测等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明确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质量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申办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总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对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应按国家规定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强化质量安全重点环节管理,结构物沉降评估不达标、桥梁收缩徐变不达标、锁定轨温不达标、联调联试不达标、工序质量不达标,不得开展后续工作;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开工,营业线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各种程序未履行不得开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标和擅自改变开挖方法的必须停工。
第四十四条 从事铁路项目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铁路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不得允许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拨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六条 在铁路营业线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必须遵守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制定施工方案,并经运营单位审查,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运营单位应加强施工配合、指导和监督。
营业线改造过渡工程必须经运营单位安全检查确认、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运营。
第四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执行国家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严禁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资料应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接管单位。
第四十八条 铁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保修事项纳入合同,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投资控制与资金管理
第四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应合理确定建设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按照分类投资建设的要求,比选优化技术方案,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合理核定项目投资估算。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要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和主要技术标准,在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工程措施、工程数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程总投资。
第五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概算应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之内,增加投资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10%的,须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批准。施工图预算应严格控制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之内;施工图预算超出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图重新进行复核,认真分析投资增加原因,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批复单位批准。
第五十一条 铁路建设实施阶段要严格施工组织设计、征地拆迁、物资采购、变更设计、验工计价等方面管理,防止出现投资浪费、损失和资金流失。
第五十二条 铁路建设应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加大建设资金筹措力度,统筹安排建设资金,保持建设项目资金的均衡性和连续性。
建设单位应积极做好银行贷款、各方出资等建设资金落实工作,保证项目建设需求。
第五十三条 铁路建设应严格执行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建设单位应建立资金预算制度。
第五十四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资金支付规定,按照项目概算、投资计划、资金预算、合同和验工计价拨付资金,严禁超拨和拖欠工程款。
第五十五条 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必须用于项目建设,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建设资金。
铁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九章 组织与协调
第五十六条 铁路建设应科学组织,有序推进,正确处理工程进度与质量、安全、投资的关系,加大沟通协调力度,确保铁路建设项目按期建成投产。
第五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建设规模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总公司标准等合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应以工程质量安全为前提,围绕工期和投资效益目标,遵循节约用地、节能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强化技术管理和资源配置,科学合理编制。
设计单位按照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分别编制概略施工组织方案意见、施工组织方案意见、施工组织设计意见,并按规定报批。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报总公司审批。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标段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五十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当工程客观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分析原因,拟定改进措施或修订方案,按规定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第六十条 总公司应加强建设项目的组织推进和督导检查,加大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及时研究解决铁路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路地会谈确定的事项,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征地拆迁、市政配套、管线迁改、外部电源协调等工作。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及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做好内部稳定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创建标准化工地,做到文明施工;依靠地方政府支持,积极协调解决征拆纠纷、道路损坏、水源破坏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六十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必须按国家规定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由验收委员会组织验收,验收委员会按国家及总公司有关规定设立。竣工验收包括初步验收、正式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六十五条 铁路局应根据运营管理需要,按总公司规定提前介入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及时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解决,为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做好准备。
第六十六条 铁路局应按照批准的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大纲,组织开展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工作。在联调联试期间,各项施工比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及时整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在建设项目达到初步验收条件后提出申请初步验收报告,验收委员会认为达到初验标准后,组织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合格、运营安全评估合格,方可投入初期运营。
第六十八条 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上报总公司。
第六十九条 初期运营期间,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设备安装单位和设备供应商,配合运营单位做好设备维修和应急处理工作,保证初期运营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应将开展工程质量回访的有关要求纳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建设项目投入初期运营后,组织参建单位按合同约定开展质量回访,听取运输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意见,及时发现并处理运营中暴露的工程质量问题。
建设项目开通运营后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应承担赔偿及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原则上在初步验收一年后进行。建设单位应及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完成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工作,尽快达到正式验收条件,向总公司上报正式验收申请。验收委员会认为建设项目达到正式验收条件后,组织正式验收。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二条 总公司对机关相关部门和单位按总公司制度进行考核。
第七十三条 总公司对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行为和结果进行考核。
总公司将建设管理主要工作纳入总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按照规定进行考核。
第七十四条 总公司对铁路建设单位人员(不含路外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 总公司组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核和物资设备供应等单位定期进行信用评价或考核。信用评价或考核结果按规定公示后公布;信用评价或考核结果与招投标挂钩。
第七十六条 总公司组织建立参建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对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物资设备供应等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经公示后进行记录和公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及其人员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