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了避免、减少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矿产资源,保障国家矿产资源供应安全,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范围和权限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导致其占地范围内已查明矿产资源不能继续勘查或开发利用。占地范围与勘查区块范围或采矿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压覆管理工作,负责压覆主要矿种为石油、烃类天然气以及放射性矿产等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审批工作;负责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自然资源部审批之外的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压覆审批工作和其他矿产资源的压覆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服务机制并统筹提供压覆查询服务;负责加强本行政区内压覆矿产资源调查、统计和入库工作,全面掌握压覆矿产资源情况。
二、做好压覆查询和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主动申请压覆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科学拟定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方案,避免和减少压覆矿产资源。除涉及敏感或保密信息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查询结果的有效期为6个月。
查询范围内有已查明矿产资源或矿业权并且确需压覆的,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或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三、规范审批管理
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应当按以下要求报批。
(一)符合审批要求的情形。
1.以下重大建设项目,经不可避免性论证,确需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可按本通知规定履行压覆审批手续。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
(3)纳入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
(4)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
(5)列入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
(6)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
(7)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2.以下情形,无需履行压覆审批手续。
(1)矿山企业因矿产资源勘查或开发利用需要实施建设,压覆本矿业权战略性矿产资源的;
(2)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项目,为实施该规划确需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
(二)审批要件。
确需申请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具有压覆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申请函(见附件1);
2.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含不可避免性论证相关内容)及其审查确认意见。
(三)审批流程。
符合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申请,自然资源部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压覆的批复(见附件2),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涉及矿业权人的,还应通知矿业权人、矿业权登记机关、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因调整占地范围需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履行压覆审批手续。
四、明晰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范围
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对矿业权行使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矿业权人进行补偿,补偿范围由双方协议商定并签订补偿协议。补偿范围原则上应包括:
1.对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包括压覆矿产资源所分担的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勘查投资。
2.对矿业权行使的补偿,主要包括所影响的预期收益、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解决。可参照矿业权价值评估相关标准执行,不重复计算所压覆矿产资源分担的损失。
鼓励采用不影响勘查开采的方式方法进行项目建设。
五、强化管理衔接
(一)主动衔接国土空间规划。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并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管理,加强评估成果应用;在编制或调整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分布、矿业权设置和矿产资源规划情况,合理规划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避免、减少压覆矿产资源,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空间。
(二)积极支撑用地审批。
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提前进行压覆查询。申请办理用地审批的建设项目,涉及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在用地报批前完成压覆审批;涉及压覆非战略矿产资源的,在用地报批前完成压覆评估报告审查;未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只需提供压覆查询结果;不作压覆处理的,只需进行相应说明(见附件3)。以上情形涉及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署压覆补偿协议。
(三)及时变更矿业权。
建设项目涉及压覆矿业权并给予矿业权人公平、合理补偿的,矿业权人应在4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矿业权登记机关办理矿业权范围变更或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矿业权登记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后直接予以变更或注销。
六、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定期组织开展全国压覆管理情况监测评估,总结通报年度工作情况。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应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执行压覆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督察。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充分依托自然资源“一张图”,加强对已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跟踪管理,全面掌握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督促完成压覆审批或压覆补偿的矿业权人按规定申请矿业权范围变更、注销手续。
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由具有相应压覆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开展压覆查询或未及时编制并报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等情形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实施诚信惩戒。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要求,做好宣传培训,在财政经费、人员等方面做好保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细化压覆非战略性矿产资源管理要求,规范审批服务,切实履行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职责。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关于xxx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申请函(编写提纲)
2.关于xxx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申请的复函(样式)
3.关于不作压覆处理的说明(样式)
自然资源部
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