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于1949年5月28日,现任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法律顾问,“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副院长。作为建筑行业专业法律服务的领军人物,他曾荣获上海市首届“东方大律师”;2015至2018连续四年“钱伯斯”建筑工程专业领域“律政之星”;两度荣获《建筑时报》“东方建筑之子”(中国建筑业年度人物)称号,第一次是1999年建国五十周年时,第二次是2019年建国七十周年之际。作为共和国的同龄人和建筑业的老兵,他几十年的从业宗旨和本报社训相一致——“忠诚于建筑业”。
关于我国四版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的历史演进及社会影响
记者:2019年5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19〕308号),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据我了解,您刚刚带领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圆满完成了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委托的“完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研究”课题,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送审稿)》是主要课题成果之一;此外还完成了和《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DB合同》)和《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交钥匙工程合同》(《EPC合同》),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设计分包、设备材料采购分包和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广大建筑企业非常期待这几个示范文本的尽快颁行,以便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工程总承包交易市场。今天,我们想就此进行采访。
朱树英:所谓“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建筑业示范合同文本在长期的交易使用中已经成为建筑行业的交易习惯。
记者:据了解,除了刚才提到的住建部“完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课题,您还参加或者带领建纬所多次完成住建部有关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课题研究,参与制定并修订了我国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先后有四版,都是您参与或负责制定的,业内称您为制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四朝元老”,对此您最有发言权。请您先给我们介绍一下这四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历史演进与社会影响,及其制定背景。
朱树英:这四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分别是:
第一版,1991年3月31日,原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工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1-0201)》。
第二版,第一版合同文本施行期间,我国《建筑法》于1998年3月1日施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在此背景下,建设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对1991版施工合同进行修订,形成我国第二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与首版相比,第二版文本有47条177款89目,合同体例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由原来的合同条件和协议条款两部分变为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个组成部分。
第三版,1999年第二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行14年后,2013年4月3日,住建部和工商总局发布了第三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该文本借鉴1999版FIDIC合同红皮书,有20条117款202目,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与第二版施工合同相比,2013版施工合同最大的特点是适应了国际惯例,在缺陷责任期、保修条款、担保条款、变更条款、总价合同中的支付分解表条款、商定或确定条款和争议评审条款等方面借鉴了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的经典条款,融合了国际上主流的工程管理实践,体现了我国建筑施工行业“走出去”的大趋势。
第四版,2017年最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2017年9月22日,住建部和工商总局发布了最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该文本有20条117款202目,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我国1991年首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面世至今已近三十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从无到有,不断完善,为众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所采用、引用或借鉴,成为建筑工程行业交易习惯,成为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维护经济利益的有效工具。
记者:您现在还担任着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法律顾问,听说您能担任该法律顾问缘于您先后参与编写四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建纬所在您的带领下参与制定四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情况吗?
朱树英:我曾在上海建工集团工作过28年,1986年已取得律师资格。作为建筑行业自己培养的专业律师,这一行业背景使我与我国先后四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起草、修订工作结下不解之缘。
1988年6月,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合作,按国务院关于制定行业通用示范合同文本的要求,由原建设部施工行业主管司负责起草我国第一版用于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于我当时正负责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又是企业律师,原建设部出面向我所在单位的上级原上海建工局调用我参加起草工作。在起草工作动员会上,原建设部领导明确要求借鉴当时1986版FIDIC合同的红皮书即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制定我国自己的用于施工总承包的合同示范文本。参与这项起草任务使我在两年时间内全过程参加了该文本的起草、讨论及定稿工作。
1998年10月,住建部修改、制定第二版即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当时我已担任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仍被邀请参加第二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工作。
此后,我们建纬律师事务所受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委托,于2003年完成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制。
2011年,住建部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决定修订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2年1月,我受住建部建筑市场司委托,担任住建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联合组建的《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课题组负责人,课题组成员由我们建纬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组成。课题组经过连续14个月的工作,召开了多次各个范围的调研会、座谈会、征求意见会和专家论证会,完成了示范文本的初稿并经过住建部网站对全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和建议。与此同时,课题组还配套撰写了约75万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使用指南》,供全行业和施工企业配套学习。
2016年未,我再次担任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工作负责人,具体和建纬律师事务所曹珊副主任合作完成又一次修订工作。课题组同样配套撰写了69万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使用指南》。
主要是因为参与起草、修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获得了主管部门的信任,我和曹珊律师都担任了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的法律顾问。
记者:这四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先后在建筑行业广泛使用,已经成为现在建筑施工行业的交易习惯,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您能给我们讲一下这四版施工合同颁布之初,是如果通过宣传让广大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所熟知并逐渐广泛使用,以至于成为现在的行业交易习惯的吗?
朱树英:先后四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颁布之后,我都作为参与起草、修改工作的专家接受主管部门的安排进行宣贯讲课。通过宣贯讲课让广大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熟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日后的市场交易中逐渐使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遵循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进行交易,久而久之形成习惯,也就逐渐演变成了我国建筑施工行业的交易习惯。
我担任各版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宣讲老师就是在普法宣传,这样的普法宣传扩大了示范文本在行业的影响。
回顾四个示范文本的宣讲,第一次宣讲199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产生的行业影响让我记忆犹新。1992年2月,原建设部市场司在北京香山先后举办了三期宣贯会,我是讲实务操作的老师。第一期宣贯会听课学员中有中建一局四公司的经营科副科长赵静,课间休息时她给我介绍了公司采用设备采购及施工总承包的北京新万寿宾馆工程价款的争议情况,并介绍说目前案件还在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公司准备提起仲裁或诉讼。之后,我接受了委托人来上海的咨询,并承接了这个重大的疑难复杂案件。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案当年被称为“中国建筑业追欠索赔第一案”,案件审理纪要及成功经验,刊登于1993年第12期《中国建筑业》杂志。
说到四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宣贯,我印象最深的是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正式施行前,2013年5月29日,我作为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的法律顾问,应邀在北京国谊宾馆组织全国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地建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参加的2013版施工合同的宣贯大会上,以《及时应对新版合同,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执行2013版施工合同及合同管理新制度的十二个操作问题》为题宣讲授课,这也是我在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宣贯过程中所讲的层次最高、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一堂课。这一堂课引发了我个人演讲经历中持续时间最长、连续课时最多的一次“超级普法宣讲潮”,也让我体会到身负重任的讲师竟然可以这样持续讲课。这次宣贯会结束时,主持大会的司领导在会上宣布:由于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准备时间短、配套内容新、合同条款多、使用要求高,要求各地的宣贯工作尽可能在当年6月底前要完成,最晚不要超过9月底。为使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宣贯课程能够保质保量地准确讲解,各地组织宣贯授课计划和时间安排要事先报部市场司,宣贯上课老师由市场监管司统一安排。市场司安排的宣贯讲课老师由我和课题组副组长、建纬总所副主任曹珊和建纬北京分所主任谭敬慧,以及参与修订工作的北京分所合伙人陈南山四人组成。
全国各省、市包括一些地级市在住建部组织上述宣贯会后,纷纷要求部里派老师支持地方组织的宣贯会,部里原则上都满足了地方的要求,我们四个宣贯老师在2013年6月份的一个月内先后在全国各地讲了47场课,其中曹珊讲了12场,谭敬慧讲了10场,陈南山讲了9场,我自己也在天天靠“金嗓子”的保护讲了16场。我的讲课排期从6月9日开始,一共连轴讲了16天,其中只有两天是讲半天,其他各场都讲一天。这项普法演讲使我个人在一年中讲课的最高纪录达到113次,平均每周讲两次多,最远一次在西藏拉萨给自治区住建厅讲,高原环境中演讲了一天。
作为行业交易习惯的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对立法的影响
记者:在建筑施工领域,除了前面谈到的四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得不说的是已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和(二)。据了解,最高院先后两个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有不少条款借鉴了作为行业交易习惯的示范合同。您能先介绍一下吗?
朱树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和(二),也是我参与的重要立法工作之一,很荣幸能够伴随司法解释的制定一路前行。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的制定背景。由于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周期长、参与方多、专业度高等特点,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案件往往疑难复杂。针对司法实践中普遍性的问题,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即司法解释(一),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一)对统一法律适用、保障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制定背景。近年来,伴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社会各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伴随着案件数量增长还出现一系列建设工程领域的新情况、新疑问和新需求。因此,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的司法解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即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记者:我们更加关注作为行业交易习惯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制定的影响。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是否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业交易习惯作为制定依据了呢?如果有,具体有哪些条款呢?
朱树英:我国自1991年首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面世至今已近三十年,已成为建筑工程领域加强合同管理、维护经济利益的有效工具,其主要条款在总结国内外诸多工程实践经验和行业交易习惯的基础上几经修订、千锤百炼,对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和履约过程中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这同时也影响到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条款制定,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和(二)中都有不少条款的制定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依据的。
第一,司法解释(一)第14条,依据1999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2条制定。
司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999版施工合同第32条规定:“……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出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司法解释(一)第14条(一)项“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参照了1999版施工合同第32.4款;第14条第(二)项“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参照了1999版施工合同第32.3款和第32.4款。
第二,司法解释(一)第15条依据1999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制定。
司法解释(一)第15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1999版施工合同第18条[重新检验]规定:“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竣工前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期间。该规定依据了1999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的规定,隐蔽工程检验合格的,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三,司法解释(二)第5条依据2017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7条制定。
司法解释(二)第5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2017版施工合同第7.3.2款[开工通知]规定:“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司法解释(二)第5条第(一)项“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依据了2017版施工合同第7.3.2款“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第四,司法解释(二)第6条依据2017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9条制定。
司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2017版施工合同第19.1款[承包人的索赔]规定:“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司法解释(二)第6条的表述,其内容是基于第19.1款在实践中的适用得来的。司法解释(二)第6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指的是2017版施工合同第19.1款约定的“(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司法解释(二)第6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指的是2017版施工合同第19.1款约定的“(1)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2)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可见,先后两个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在制订过程中,遇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借鉴了施工行业的交易习惯。
关于正在制订的工程总承包
DB合同/EPC合同的编写理念
记者:前面提到的四版施工合同示范合同文本已经实施多年,已经成为行业的交易惯例。目前最新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广泛关注的合同文本。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DB/EPC合同的起草原则吗?
朱树英:DB/EPC合同的起草依据了以下五个原则:
首先是以我国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依据。依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有关工程总承包的核心要旨融入起草内容中。
其次是结合国内外工程总承包实践经验。结合近两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市场的发展实践,并借鉴水利、化工、电力等行业多年来发展工程总承包的管理经验及国外经验,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分配、发包人管理、计价、索赔、结算等条款进行规范性引导,设置相关条款内容。
第三是借鉴FIDIC2017版黄皮书/银皮书。重点借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2017版《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FIDIC黄皮书)和2017版《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FIDIC银皮书)。
第四是以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蓝本。2017版施工合同亦是重点借鉴FIDIC合同条件编写,以2017版施工合同为蓝本意在与FIDIC合同保持一致,同时符合我国工程领域的实践,也便于2017版施工合同作为工程总承包的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保持一致并配套使用。
第五是以其他相关工程总承包合同为辅助。以住建部2011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和九部委2012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为辅助参考。
记者:我们了解到设计分包、设备采购、施工分包合同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工程总承包DB/EPC合同项下的配套分包合同,那这三个合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呢?
朱树英:《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的设计分包活动,系工程总承包人与设计分包人之间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工程总承包项目设备采购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项目设备采购分包,系工程总承包人与采购分包人之间的合同。本处的设备是指最终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大型特种设备,不包括施工设备、临时设备或施工分包项下的设备。
《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分包活动,系工程总承包人与施工分包人之间的合同。
记者:您刚才提到DB/EPC合同的起草借鉴了FIDIC2017版黄皮书/银皮书,您能详细介绍一下DB/EPC合同对FIDIC合同条件的具体借鉴之处吗?
朱树英:DB/EPC合同对FIDIC2017版黄/银皮书合同条件的共同借鉴之处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区分《DB合同》和《EPC合同》两个版本。DB和EPC模式在适用范围、管理模式、风险分配、计费方式、权利义务上都存在差别,故本次合同文本起草参照FIDIC黄/银皮书编写了《DB合同》和《EPC合同》两个版本。
二是《DB合同》和《EPC合同》采用统一体例。FIDIC黄/银皮书采用了统一体例,本次合同文本起草参照了FIDIC合同的做法,将《DB合同》和《EPC合同》采用了统一体例,除根据DB和EPC模式特点的条款内容存在差异外,其他条款两个合同基本相同。
三是增加“总咨询人”概念且DB/EPC合同中均适用。结合目前国家正在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包括鼓励建设单位聘请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本次合同起草参照了2017版FIDIC黄/银皮书中的工程师/雇主代表,引入了“总咨询人”的概念,取代了“监理人”,该概念的范围大于我国现有“监理人”的概念,又由于发包人为工程实施可能会引入多个咨询人(如各标段监理、设计管理等),而总领管理的咨询人称为“总咨询人”。
但本次合同起草“总咨询人”同时适用于《DB合同》和《EPC合同》,并未进行区分。因为在中国的语境下,发包人的代表一般指的是发包人的自然人代表,而并非是法人性质的咨询单位,因此为避免歧义,故均采用“总咨询人”一词。若发包人不愿委托总咨询人进行管理,根据合同规定总咨询人的职责自动由发包人代表承担。
四是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职责、增设承包人关键人员。2017版FIDIC黄/银皮书加强和细化了对承包商代表及人员的资质和管理要求,新增了“关键人员”条款。本次合同起草参照了FIDIC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职资质、更换和授权、职责履行等内容进行明确。考虑到工程总承包项目涉及设计、采购、施工多个环节,还增设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等关键人员。
五是相对平衡地分配发包人和承包人间的风险和责任。根据DB和EPC合同的不同特点,在发承包方的风险分配上借鉴了2017版FIDIC黄/银皮书,在保密、保障、索赔、合同解除、提前预警、知识产权、设计责任等方面都设置了双方对等的条款,在竣工日期的延长、工程的照管责任等方面增加了关于交叉责任的内容,尽可能平衡分配发包人和承包人间的风险和责任。
六是增加联合体条款、完善分包相关条款。鉴于我国工程总承包市场仍在发展之中,设计施工还未全面融合,目前以联合体或分包形式开展工程总承包的情况较为普遍,合同起草借鉴了2017版FIDIC黄/银皮书关于联合体和分包的最新内容,增加了“联合体”条款,进一步完善分包条款等内容。
七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间设立对等的索赔条款。2017版FIDIC黄/银皮书将“索赔”与“争端解决”拆分为两个独立条款,丰富了索赔规定的内容,进一步详细和明确了索赔的程序和权利义务;将承包商和雇主索赔的索赔程序合二为一,就双方的索赔期限、程序和权利义务等进行了对等规定。本次合同起草参照2017版FIDIC合同将“索赔”作为独立条款,并且在索赔期限、索赔程序和过期索赔失权等权利义务上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做了对等的规定,同时进一步细化了索赔程序。
八是参照争端避免/裁决(DAAB)机制引入“争议评审”解决方式。2017版FIDIC黄/银皮书将1999版FIDIC的DAB机制升级为争端避免/裁决委员会(DAAB)机制,并且新增加了争端避免的职责。本次合同起草也设置了“争议评审”解决方式,并参照DAAB的最新规定进行了完善。
记者:非常感谢朱主任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DB合同和EPC合同出台之前,为我们详细阐述了其编写理念,让我们一起见证新的行业交易习惯的诞生。谢谢!